(2017)浙0225执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葛聪荣、杨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聪荣,杨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82号申请执行人:葛聪荣,男,1986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杨迪,男,1984年5月1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葛聪荣与被执行人杨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70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杨迪未按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葛聪荣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迪支付执行款9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2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杨迪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杨迪尚应支付执行款9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125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杨迪名下有车牌号为浙B×××××的宝马牌汽车一辆,该车辆本院已查封但实际未控制,申请执行人葛聪荣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2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 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