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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石河子市福顺安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周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河子市福顺安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周建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1503号原告:石河子市福顺安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南子午17小区125号。法定代表人:陈许川,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惠,女,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石河子市福顺安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石河子市。被告:周建国,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原告石河子市福顺安防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建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河子市福顺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9元,送达费90元,合计429元(原告已预交),其中案件受理费339元退还原告,送达费9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冀鹏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