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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95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徐福英与王文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福英,王文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951号之四申请人:徐福英。被申请人:王文化。原告徐福英与被告王文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福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文化所有的房屋在50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徐福英以刘爱玉自愿提供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福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刘爱玉所有的位于东营市东营区曹州路129号富田丽景商业楼XXX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薛园园人民陪审员  杨 健人民陪审员  纪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门惠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