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95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徐福英与王文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福英,王文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951号之四申请人:徐福英。被申请人:王文化。原告徐福英与被告王文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徐福英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文化所有的房屋在50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申请人徐福英以刘爱玉自愿提供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福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刘爱玉所有的位于东营市东营区曹州路129号富田丽景商业楼XXX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薛园园人民陪审员 杨 健人民陪审员 纪立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门惠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