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4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鞠有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鞠有江,裴凤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784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丘市市北区建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菊祥,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海滨,该局计生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鞠有江,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裴凤芝,女,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丘市。申请人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鞠有江、裴凤芝夫妇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以被执行人已缴纳抚养费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回对鞠有江、裴凤芝夫妇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被执行人鞠有江、裴凤芝的执行申请。审判长 刘德军审判员 刘陆洲审判员 李娜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晓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