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84行审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鞠有江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鞠有江,裴凤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784行审9号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安丘市市北区建设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李菊祥,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海滨,该局计生监察大队大队长。被执行人鞠有江,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丘市。被执行人裴凤芝,女,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丘市。申请人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鞠有江、裴凤芝夫妇计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1日以被执行人已缴纳抚养费为由,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回对鞠有江、裴凤芝夫妇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安丘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对被执行人鞠有江、裴凤芝的执行申请。审判长  刘德军审判员  刘陆洲审判员  李娜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晓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