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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刑申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凤亭挪用公款罪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晋刑申168号王凤亭:你因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不服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2005)小店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和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并刑终字第263号刑事裁定,以原判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再审。经本院审查,原判认定1994-1995年,原审被告人王凤亭在担任太原市××区委会主任期间,与刘海亮、李润生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土地征用补偿费为他人贷款提供担保,致使2013年公款193万余元被扣划;另有62万余元存款凭证仍在质押,使之处于风险之中,共计挪用公款255万元,数额巨大,至案发时未能归还的事实清楚。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西温庄乡北王名村委会的证明材料、西温庄乡党委、政府的证明材料、城市信用社贷款合同、贷款借据及借款申请书、《宣扬沟煤矿承包协议》、贷款担保意向书、北王名村委会的抵押书及太原市龙城城市信用社抵押贷款合同书、借款契约、帐证材料、证人证言、原审被告人刘海亮、王凤亭、李润生的供述等,证据间相互印证,且经原一审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开庭举证、质证,能够认定你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你向本院所提原判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申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故所提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王凤亭犯挪用公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裁定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