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2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叶佳修与中山市板芙镇万都世纪歌舞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佳修,中山市板芙镇万都世纪歌舞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2127号原告:叶佳修,男,1955年2月18日出生,台湾地区居民,住台湾台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海,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景,湖北诚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板芙镇万都世纪歌舞厅,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板芙镇芙中路50号一、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5J。投资人:郭重明。原告叶佳修诉被告中山市板芙镇万都世纪歌舞厅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原告叶佳修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佳修撤诉。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为434,由原告叶佳修负担,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审 判 长 朱慧珊审 判 员 曹慧星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冯瀚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