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民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苏昊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江苏苏昊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江都区曹王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江苏苏昊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江苏苏昊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江都区曹王分公司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0民初25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苏昊连锁超市有限公司,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路38号。法定代表人:张振中。被告:江苏苏昊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江都区曹王分公司,住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曹王林园场银杏路(现胜利广场对面)。法定代表人:张振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苏昊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江苏苏昊连锁超市有限公司江都区曹王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审 判 长 黄宝生审 判 员 陈晓珺代理审判员 高济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欣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