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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0民初45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杭州正威建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创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正威建材有限公司,浙江创都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4505号原告:杭州正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长命村庄地组皮匠斗。法定代表人:石珍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金忠华,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金荣,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创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北坞村。法定代表人:金焕忠,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正威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创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正威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正威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正威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9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170元,由原告杭州正威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董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