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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亚林与石德元、王怀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林,石德元,王怀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354号原告:刘亚林,男,汉族,1964年12月13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石德元,男,汉族,1953年5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安丘市。被告:王怀义,男,汉族,1969年7月21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林与被告石德元、王怀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慧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佳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