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刘亚林与石德元、王怀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林,石德元,王怀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354号原告:刘亚林,男,汉族,1964年12月13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石德元,男,汉族,1953年5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安丘市。被告:王怀义,男,汉族,1969年7月21日出生,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林与被告石德元、王怀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25.00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慧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付佳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