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民终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牡丹江大东建筑总公司与被上诉人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牡丹江大东建筑总公司,XX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9民终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牡丹江大东建筑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法定代表人:刘呈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长海,黑龙江牡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男,汉族,个体业主,住所地七台河市桃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臣,七台河市桃山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牡丹江大东建筑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903民初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牡丹江大东建筑总公司与被上诉人XX达成了和解,并自动履行了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903民初880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为此被上诉人XX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了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被上诉人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2016)黑0903民初880号民事判决;准许被上诉人XX撤回起诉。本案一审诉讼费9,160.00元,二审诉讼费9,160.00元,均由上诉人牡丹江大东建筑总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牛 杰审 判 员 许鸿丽代理审判员 解 涵二○一七年四年十三日书 记 员 焉庆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