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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402民初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韩斌、谢志英诉沙亮、任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斌,谢志英,沙亮,任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02民初892号申请人:韩斌,男。申请人:谢志英。被申请人:沙亮,男。被申请人:任媛,女。申请人韩斌、谢志英与被申请人沙亮、任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韩斌、谢志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确保判决得以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沙亮、任媛银行存款6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3370元,由申请人韩斌、谢志英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冀永虎审判员苗睿铮审判员  朱 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史会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