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22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90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钟某某。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王某某申请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钟某某应支付申请人王某某案款162500元,承担执行费2337.5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625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9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晓审 判 员 王占富代理审判员 江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