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22执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王某某、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2执90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钟某某。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执行王某某申请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72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钟某某应支付申请人王某某案款162500元,承担执行费2337.5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625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2执9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 晓审 判 员  王占富代理审判员  江振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