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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4民初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李冬与饶志峰民间借贷纠纷2017民初445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冬,饶志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粤0114民初445号原告:李冬,住广州市白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刚,住广州市白云区。被告:饶志峰,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冬诉被告饶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请求为: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40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欠款额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自2016年1月10起计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及保全相关手续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被告饶志峰于2017年4月23日前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合计460000元给原告李冬;二、在被告饶志峰归还完毕上述款项后,就原、被告双方产生的本次民间借贷纠纷就此了结,双方不得再就本次民间借贷纠纷互相追究对方责任;三、原告李冬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案件受理费365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由原告李冬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秀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