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3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得壮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张得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3执2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负责人张宁,男,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东卫,男,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张得壮,男,197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30261970********,武强县孙庄乡东唐旺村人,现住该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得壮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坤奇审判员 严云杰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欣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