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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2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潘某离婚纠纷一案 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243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时,系辽宁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某,女,汉族。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78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晓娟审 判 员  赵楠楠代理审判员  高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书颖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