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20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赵正军与宦庭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正军,宦庭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206-1号申请执行人赵正军。被执行人宦庭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325民初36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3日向被执行人宦庭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宦庭兰在同年3月28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宦庭兰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宦庭兰在房县城关镇神农路9号银海华庭小区有面积129.64平方米住房一套,房产证为房县房预城关镇字第201401330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宦庭兰所有的位于房县城关镇神农路9号银海华庭小区面积为129.64平方米的住房(房产证为房县房预城关镇字第2014013**)。查封期限为三年。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