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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5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唐正清与桃源县黄石镇农业和农村经营管理服务站、桃源县东飞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和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桃源县支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正清,桃源县黄石镇农业和农村经营管理服务站,桃源县东飞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桃源县支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725民初1765号原告:唐正清,男,195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中华,桃源县宏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桃源县黄石镇农业和农村经营管理服务站,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黄石镇墟场。法定代表人:姚三忠,站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涤非,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桃源县东飞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青林回族维吾尔族乡羊尔村14组。法定代表人:宋东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权,湖南独角兽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桃源县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桃源县漳江镇白佛阁社区漳江北路52号。法定代表人:张琦,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道平,湖南恒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正清与被告桃源县黄石镇农业和农村经营管理服务站(以下简称黄石经管站)、桃源县东飞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飞公司)和第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桃源县支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财保桃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2月27日、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正清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商中华,被告黄石经管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涤非、东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权和第三人联合财保桃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道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唐正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黄石经管站、东飞公司共同赔偿11万元余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4日,桃源县沙坪镇红官村毛志龙新房落成庆典,唐正清等人被聘请打杂,当日下午五时许,唐正清等四人在新房前的台沟堤上的土坪中燃放烟花爆竹,燃放中,其中一桶“中国梦”之吉祥的烟花礼炮炸筒,一发礼炮横向飞行,将在几十米外的唐正清头面部爆炸,致其头面部及左眼受伤。唐正清住院治疗21天。经司法鉴定,唐正清构成七级伤残。“中国梦”之吉祥烟花爆竹产品系经许可由黄石经管站开办的黄石花炮厂生产、东飞公司专项销售,由联合财保桃源公司投保产品责任保险。黄石经管站辩称,所开办的黄石花炮厂生产的产品是合格的,并投保了产品质量责任险,东飞公司在销售中致产品缺陷,唐正清在燃放的过程中存在过错,应减轻黄石经管站的赔偿责任,并在投保的产品责任险内由联合财保桃源公司赔偿。东飞公司辩称,唐正清在燃放的过程中存在过错,能够明确产品生产者的情况下,东飞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垫付的11000元应予返还。联合财保桃源公司辩称,唐正清单方委托的司法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依据明显错误,不构成七级伤残。唐正清不能证明系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未进行责任事故技术鉴定,无法确定系产品质量导致的事故,不应赔偿,依据保险条款,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不在赔偿之列,且唐正清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联合财保桃源公司不是适格第三人,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一、唐正清提交的证据1.司法鉴定意见书,唐正清伤情鉴定的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标准》,联合财保桃源公司认为唐正清伤情鉴定的依据错误,应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答复,质证意见成立,不予采信;2.证人燕再先、燕仁义调查笔录及出庭证言,毛志龙、毛惠龙、朱超群书面证言,邓桃先调查笔录、现场照片、调解笔录、终止调解告知书等,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唐正清被涉案烟花产品所伤的事实,毛志龙、毛惠龙、朱超群等在外务工,无法出庭作证,经本院准许,所提供的书面证言与其他证据印证,予以采信,对各被告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3.鉴定费、医疗费票据、费用清单、交通费票据等,证明了唐正清伤后为医疗及司法鉴定检查支出的相关费用,与其被涉案烟花产品所伤的事实一致,予以采信,对各被告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无关的质证意见,不予采纳。二、联合财保桃源公司提交的证据常德市广源司法鉴定所常广司鉴(2016)临鉴字第19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答复,应参照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唐正清构成八级伤残,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4日,桃源县沙坪镇红官村毛志龙新房落成庆典,唐正清、王均美、燕再先、燕仁义等人被聘请打杂。当日下午五时许,唐正清、燕再先、燕仁义等四人在毛志龙新房前的台沟堤上的土坪中燃放烟花爆竹,燃放中,其中一桶“中国梦”之吉祥的28发组合烟花礼炮炸筒,一发礼炮横向飞行,将二十米外的唐正清头面部爆炸,致其头面部及左眼受伤。随后,唐正清被送往桃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2016年5月10日进行司法鉴定,联合财保桃源公司以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依据明显错误,不构成七级伤残为由,申请重新鉴定。2017年3月8日,经重新鉴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唐正清构成八级伤残;误工日2个月,护理1个月,营养2个月,医疗费按医院实际所需计算。“中国梦”之吉祥烟花爆竹产品系经浏阳市荷花出口花炮厂商标许可由原湖南省桃源县黄石花炮厂(以下简称黄石花炮厂)生产、东飞公司专项销售,由联合财保桃源公司承保产品责任保险。东飞公司在桃源县沙坪镇设立了存放包括“中国梦”之吉祥在内的烟花爆竹产品仓库。毛志龙新房落成庆典所用“中国梦”之吉祥烟花爆竹产品,系其从沙坪镇墟场邓桃枝经营的烟花爆竹零售店面成批购买,由邓桃枝从东飞公司在沙坪镇的烟花爆竹产品仓库进货后直接送货上门。唐正清的损失为:医疗费14179元,误工费5196元(31191元÷12月÷30天×60天),护理费2598元(31191元÷12月÷30天×30天),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100元×21天),营养费2700元(45元×60天),残疾赔偿金57264元(11930元×16年×30%),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50000元×30%)元,交通费620元,司法鉴定费1200元,共计100857元。东飞公司已支付11000元。联合财保桃源公司支付申请重新司法鉴定费3000元。另查明,黄石花炮厂成立于1989年5月19日,其设立和主管部门为黄石镇乡镇企业管理站,属集体所有制性质,在诉讼过程中,黄石花炮厂于2016年12月15日被注销,设立和主管部门现已更名为黄石镇农业和农村经营管理服务站。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烟花产品是否存在缺陷;2.联合财保桃源公司对涉案烟花缺陷产品是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一、关于涉案烟花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问题烟花爆竹产品系高度危险产品,对其安全与质量执行的是国家标准,即GB10631-2013,该国家标准规定各类烟花产品不能出现炸筒、散筒等现象。本案中,“中国梦”之吉祥烟花爆竹产品在燃放的过程中,出现了炸筒后横飞爆炸的现象,不符合上述国家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存在的缺陷十分明显,无需进行责任事故技术鉴定。黄石经管站提出的产品质量合格及东飞公司在销售中致产品缺陷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二、关于联合财保桃源公司对涉案烟花缺陷产品是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及如何承担的问题原黄石花炮厂就其生产的涉案烟花爆竹产品在联合财保桃源公司投保了产品责任保险,依据保险合同,缺陷产品致人损害属于责任保险的范围,唐正清被原黄石花炮厂生产的涉案烟花产品所伤,属于保险责任事故,当然在责任保险赔偿之列,联合财保桃源公司理应赔偿。就联合财保桃源公司提供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300000元,每次事故每人意外身故、残疾赔偿限额50000元的格式保险条款的理解,双方发生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通常的理解应当是每次责任保险事故有保险赔偿的总限额,只要不超过限额,均能得到赔偿,至于是一人或者多人,在所不问。另外,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是法定赔偿项目,保险公司不能以格式条款予以排除在外。在燃放的过程中,唐正清并无过错,对唐正清的损害,联合财保桃源公司应当在每次事故300000元的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的规定,原黄石花炮厂对唐正清所负赔偿应由联合财保桃源公司在产品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联合财保桃源公司因重新司法鉴定支付的费用3000元,唐正清负担1500元,在保险金赔偿款中予以扣减。联合财保桃源公司提出的无法确定系产品质量导致的事故,不应赔偿,以及唐正清非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联合财保桃源公司不是适格第三人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上,对唐正清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唐正清的损失99357元,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桃源县支公司在产品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驳回唐正清要求桃源县东飞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的诉讼请求;三、唐正清返还桃源县东飞烟花爆竹贸易有限公司1100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可直接汇入户名:桃源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湖南常德分行桃源支行;账号:1908072529200010920)。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交纳1250元,由桃源县黄石镇农业和农村经营管理服务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慧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