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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松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涵江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松,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涵江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3民初1075号原告:陈松,男,194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涵江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涵大街2号、46号。主要负责人曾斌,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松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涵江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陈松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涵江分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陈松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福建有限公司涵江分公司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松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陈松负担。审判员 黄 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丽凤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