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湖北新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市天宝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湖北新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武汉市天宝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市监利天域港务有限公司,杨国,罗中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监3号原审原告:湖北新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20号国际城8号写字楼25层。法定代表人:李爱莲,总经理。原审被告:武汉市天宝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武汉市洪山区珞瑜路20号阜华大厦1栋A单元12A层A12A06号。法定代表人:杨林。原审被告:荆州市监利天域港务有限公司,住监利县容城镇江城大道106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清算组组长。原审被告:杨国,男,197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原审被告:罗中烜,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原告湖北新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天宝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荆州市监利天域港务有限公司、杨国、罗中烜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16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原审原告荆州市监利天域港务有限公司清算组申请,合议庭审查,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原审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存在内容违反法律的情形,且该案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万文沙审 判 员 徐桂萍审 判 员 陶冲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刘良志书 记 员 冯 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