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2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史拴丽与王石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豫1222执357号被拘留、罚款人:王石春,男,汉族,生于1965年1月4日,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2017)豫1222执357号申请执行人史拴丽与被执行人王石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石春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虚假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决定如下:对王石春拘留十五日;对王石春罚款1000元,限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两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