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魏海伦、朱丽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海伦,朱丽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11民初1243号申请人:魏海伦,女,1970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被申请人:朱丽鹤,女,197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魏海伦与被告朱丽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魏海伦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丽鹤在银行以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限额为15万元)或者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魏海伦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平顶山湛河区南环路76号院1号楼3单元东户的住房一套(房产证号:平房权证字第××号)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即日起将被申请人朱丽鹤在银行以及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限额为15万元)或者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冻结期间,停止支付;查封、扣押期间,限制处分权。二、即日起将申请人魏海伦所有的位于平顶山湛河区南环路76号院1号楼3单元东户的住房一套(房产证号:平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由魏海伦保管使用,限制其处分权;不得抵押、变卖、损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程浩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隋青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