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4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何正勇、杨涛、唐学勇诉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正勇,杨涛,唐学勇,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4民初1188号原告:何正勇,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18日,住仪陇县1。原告:杨涛,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2日,住仪陇县4。原告:唐学勇,男,汉族,生于1963年1月19日,住仪陇县。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浩月,四川修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下溪镇王洋居铜钹山大道边。法定代表人:周金富,经理。原告何正勇、杨涛、唐学勇与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诉称,被告承包了仪陇县水务局发包的仪陇县油房沟水库渠系三标段建设工程,在实际施工中,被告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了谢国辉、聂平,谢国辉、聂平雇请三原告班组对日兴、五福段的暗渠、明渠建设施工。2014年1月25日三原告向谢国辉、聂平缴纳施工保证金300000元后进场施工至今,合同内工程已经完工。合同外工程共计1617446元被告只支付了430000元,余款1187446元未付。同时,工程完工保证金应退还原告。故起诉要求被告立即给付下欠工程款1187446元,并从欠款之日起按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利息;退还三原告施工保证金300000元。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即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如下:本案纠纷系劳务合同纠纷,不是专属管辖案件,原告在诉状中明确陈述“谢国辉、聂平雇请三原告班组对日兴、五福段的暗渠、明渠建设施工”,由此可以认定本案实质为原告与谢国辉、聂平之间的劳务合同,与被告无关。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下欠工程款及退还施工保证金,该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是被告辩称的属于劳务合同纠纷,本案属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漆家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