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孟庆兴与周学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庆兴,周学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564号原告:孟庆兴,男,汉族,1968年6月6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灿,河南弘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学功,男,汉族,1969年11月12日出生,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孟庆兴与被告周学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庆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元,减半收取57元,由原告孟庆兴负担。审判员 聂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万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