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民终3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沈阳市西窑建材交易中心与被上诉人马永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市西窑建材交易中心,马永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35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沈阳市西窑建材交易中心,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陵东乡西窑村。法定代表人:贾庆斌,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柏,辽宁晟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永新,男,汉族,1954年4月9日出生,住吉林省延吉市。上诉人沈阳市西窑建材交易中心与被上诉人马永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5民初50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本案原审审理期间,马永新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沈阳市西窑建材交易中心于2016年6月23日起诉,请求马永新给付至2016年9月30日的租金,原审法院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裁判并驳回沈阳市西窑建材交易中心的诉讼请求是否妥当?故将本案发回重审,查清马永新租金交付情况及租赁房屋现占有等情况后正确适用法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5民初507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沈阳市西窑建材交易中心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0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孙悦审判员 单立审判员 王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磊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