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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田海帮与田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海帮,田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51号原告:田海帮,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斌,蚌埠市蚌山区雪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壮,男,1992年10月6日,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海帮诉被告田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海帮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海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海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海帮负担。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