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03民初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田海帮与田壮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海帮,田壮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151号原告:田海帮,男,196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斌,蚌埠市蚌山区雪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壮,男,1992年10月6日,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海帮诉被告田壮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海帮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海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海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田海帮负担。审判员 聂雪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