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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2民初8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阳珍群与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珍群,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02民初8372号原告:阳珍群,女,汉族,1976年3月4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委托代理人:林介余,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国兴,广东大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住所:珠海市香洲区凤凰北路****号邮政综合楼*******号房。负责人:李雪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承丽,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职员。原告阳珍群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经查,本院按2017年2月21日向原告送达的开庭传票确定的时间2017年4月13日15时如期开庭,但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原告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按其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按原告阳珍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434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 雯人民陪审员  周小静人民陪审员  黄玉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晓萍郭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