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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朱明杰与宋国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杰,宋国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606号申请执行人:朱明杰。被执行人:宋国花。本院在执行朱明杰与宋国花(2017)鲁1329执60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民终字第399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宇审 判 员  李 森助理审判员  张文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顺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