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执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朱明杰与宋国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明杰,宋国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9执606号申请执行人:朱明杰。被执行人:宋国花。本院在执行朱明杰与宋国花(2017)鲁1329执606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民终字第399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 宇审 判 员 李 森助理审判员 张文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顺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