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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23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安绍国与易琼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绍国,易琼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3执15号申请执行人:安绍国,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平武县。被执行人:易琼芳,女,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中江县。安绍国与易琼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中江民初字第30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易琼芳在中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子金分社账户XX上的存款4700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小明审判员  胥维德审判员  沈 材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肖 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