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704执4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支行,湖北明和药业有限公司,湖北中世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谢义明,周小凤,吴莎,武汉爱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4执49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支行。负责人赵虎。被执行人湖北明和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芳。被执行人湖北中世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义明。被执行人谢义明。被执行人周小凤。被执行人吴莎。第三人武汉爱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享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北明和药业有限公司、湖北中世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谢义明、周小凤、吴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武汉爱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书、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证据。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支行与被执行人湖北明和药业有限公司、湖北中世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谢义明、周小凤、吴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鄂0704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湖北明和药业有限公司、湖北中世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谢义明、周小凤、吴莎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3月10日,第三人武汉爱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支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受让上述债权。同年3月13日,申请执行人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支行向被执行人湖北明和药业有限公司、湖北中世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谢义明、周小凤、吴莎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支行与第三人武汉爱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间的《债权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其转让债权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认可。申请执行人湖北鄂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支行已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北明和药业有限公司、湖北中世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谢义明、周小凤、吴莎履行了告知义务,故第三人武汉爱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的变更执行主体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变更武汉爱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新春审判员 吕 东审判员 李华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