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民初3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太康县林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与郑州藏锋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康县林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郑州藏锋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3855号原告(反诉被告):太康县林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地址:太康县银城路南段。法定代表人:刘锦,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永,河南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反诉原告):郑州藏锋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21号13层1322号。法定代表人:张红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红宾、李喜涛,河南中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反诉被告)太康县林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郑州藏锋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2017年4月12日,原告太康县林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及反诉原告郑州藏锋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太康县林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反诉原告郑州藏锋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太康县林奚商务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781元,由反诉原告郑州藏锋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苏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