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民终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韩志廷与韩志雄身体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韩志廷,韩志雄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民终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志廷,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志雄,男,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上诉人韩志廷因与被上诉人韩志雄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16)内0802民初6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志廷,被上诉人韩志雄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志廷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韩志廷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志廷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上诉人韩志廷负担200元。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毛爱萍审判员 王瑞玲审判员 罗一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东子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