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91民初9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盛旺与苏州构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陆广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盛旺,苏州构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陆广荣,张秀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91民初9840号原告:陈盛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仁堂,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构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762538-7,住所地苏州市高新区东金芝路29号。法定代表人:陆广荣。被告:陆广荣。被告:张秀青。原告陈盛旺诉被告苏州构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构途机械公司)、陆广荣、张秀青、吉兆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当事人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了对被告吉兆胜的起诉,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原告陈盛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仁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构途机械公司、陆广荣、张秀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盛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588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自2015年9月4日起至判决书确定履行日止,以1588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11月2日为82101.81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要求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为118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3日,构途机械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陆广荣共同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原告委托其兄陈盛文于2015年3月4日将100万元转账支付陆广荣账户,2015年3月30日,构途机械公司及陆广荣又向原告追加借款588000元。被告张秀青认缴出资额为300万元,实缴出资额200万元,原告有理由认为构途机械公司在经营中发生了重大变化,无法履行到期债务,作为公司股东的张秀青应当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履行出资义务,承担本案的补充清偿责任。之后被告陆广荣归还了借款408000元。剩余118万元未还。被告构途机械公司、陆广荣、张秀青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3日,被告构途机械公司、陆广荣向原告陈盛旺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陈盛旺人民币100万元正,用于公司周转,使用时间为6个月,归还日期为2015年9月3日。借条落款处由陆广荣签字、构途机械公司加盖公章。翌日,陈盛文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支付至陆广荣账户100万元。原告述称其委托其兄陈盛文转账给陆广荣的上述借款。2015年3月30日,陈盛��通过银行账户转账支付陆广荣账户588000元。2015年5月19日,陆广荣转账支付陈盛旺48万元。2015年5月21日,陈盛旺再转账支付陆广荣72000元。另查明,构途机械公司于工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万元,其中张秀青认缴出资额300万元,实缴出资额200万元,吉兆胜认缴出资额200万元,实缴出资额0元。工商登记构途机械公司股东为陆广荣、张秀青,2016年11月25日,公司法定代表人由张秀青变更为陆广荣。庭审中,原告陈盛旺述称其与陆广荣在2001年左右在同一工厂上班认识成为朋友,陆广荣做机械零部件加工,需要添加新设备缺资金,借款100万元后,陆广荣又找其借款588000元,其当时在出差便银行转账给陆广荣,出于十几年的朋友关系未出具借条,2015年5月其要求陆广荣还一部分钱,当时说好为凑成整���先还408000元,陆广荣公司财务听错便直接转账了48万元,其在2015年5月21日便将多还的72000元转账给了陆广荣,被告总共欠118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银行明细、公司章程等证据以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陈盛旺以借条、银行交易凭证主张其与被告构途机械公司、陆广荣存在借贷关系,借条借款凭证形式完备、内容合法,且原告已实际出借借条所载款项,双方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关于原告主张的银行交易凭证所载588000元借款,该笔款项发生在第一笔100万元借款后一月内,距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仍有数月时间,被告陆广荣亦未举证证明其与原告间另存在其他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在第一笔100万元未归还的情况下,原告短期内再次转账支付被告588000元,也符合借款���易习惯,原告主张该笔款项亦为借款已提交转账记录初步证实,而被告亦未提出相左意见,本院就原告主张借款法律关系予以认定。但588000元借款收款人为陆广荣,原告并未举证证实该款项用于陆广荣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构途机械公司生产经营,也未证实构途机械公司与其存在借贷合意,故其要求构途机械公司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陆广荣在两笔借款后于2015年5月19日支付原告48万元,但原告又于两日后支付陆广荣72000元,陆广荣该次还款发生在第一笔100万元借款期限届满前,两笔款项交易日期相近,并结合原告关于还款凑整的陈述,本院就原告自认的被告陆广荣归还408000元事实予以认定,结合双方交易习惯及交易时间等因素,本院认定该笔还款为对588000元借款的归还。综上,构途机械公司、陆广荣应共��归还原告陈盛旺借款100万元,陆广荣还应归还原告借款18万元。双方借款未约定利息,按照法律规定应视为借款期限内不支付利息,但原告可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故原告主张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关于588000元借款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主张从2015年9月4日计算利息无相应依据,但其可主张未付本金18万元部分自起诉之日即2016年11月2日起的相应逾期利息损失。张秀青作为构途机械公司的股东,其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可主张张秀青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构途机械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构途机械公司、陆广荣、张秀青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相应的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构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陆广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盛旺借款本金100万元,并支付原告以100万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4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计算的逾期利息。二、被告张秀青���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苏州构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第一项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被告陆广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盛旺借款本金18万元,并支付原告以18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四、驳回原告陈盛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202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6892元,由被告苏州构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陆广荣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回,被告苏州构途精密机械有限公司、陆广荣、张秀青于履行上述判决付款义务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a。审 判 长 李精华人民陪审员 戴惠安人民陪审员 殷荣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朱 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风险提示如下: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进行信用惩戒。1.限制高消费行为,包括限制乘坐火车、飞机、住宿星级酒店、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2.任职资格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3.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限制招投标等。二、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等。三、符合法律规定情形的,将予以拘留、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第7页共7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