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谢梅兰与皮雪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梅兰,皮雪梅,吴文龙,吴文娟,吴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274号申请执行人:谢梅兰,女,1968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皮雪梅,女,1967年12月29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吴文龙,男,1989年2月15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吴文娟,女,1990年9月11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吴水根,男,1934年9月14日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申请执行人谢梅兰与被执行人皮雪梅、吴文龙、吴文娟、吴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6日作出的(2016)赣0982民初2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皮雪梅、吴文龙、吴文娟、吴水根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志军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肖秋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