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5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长春市鹏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沈阳振利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鹏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沈阳振利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5民初1378号原告长春市鹏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区凯旋路19号。法定代表人马全友,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丽,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沈阳振利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四路1号(B-18-05)室。法定代表人雷学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宾,系辽宁新霁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鹏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振利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鹏利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1390元,退回原告1389元;保全费11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阎俊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