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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102民初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于学亮与陈小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学亮,陈小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102民初299号原告:于学亮。被告:陈小龙。原告于学亮与被告陈小龙民间��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学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小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学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陈小龙于2017年1月29日向我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表示近期偿还。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偿还借款,但被告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陈小龙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庭审中,原告于学亮向法庭提交借条以支持其诉讼主张,该证据经庭审出示及本院审查,连同当事人陈述在卷为凭。经审理查明,被���陈小龙因事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00.00元。2017年1月29日,被告陈小龙在借条(内容为:今于学亮借陈小龙2500.00元整)上以欠款人身份签字。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未约定借款利息。被告至今未偿还此款,故原告诉至法院。另查明,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陈小龙在借条上以欠款人身份签字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故双方借款关系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陈小龙在原告主张权利后,未偿还借款,系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陈小龙偿还借款人民币2,5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陈小龙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其对个人利益的自愿放弃,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小龙未到庭应诉,且在本院送达应诉材料及举证通知书期满后,��对原告所诉事实及举证提出异议,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小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于学亮借款人民币2,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00元,由被告陈小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盖学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