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604民初140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喇嘛甸支行与被告刘太贵、麦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喇嘛甸支行,刘太贵,麦淑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初1407号之二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喇嘛甸支行(原大庆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喇嘛甸信用社),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一道街。负责人:曲松,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许长龙,男,1990年10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刘太贵,男,1961年2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告:麦淑华,女,1967年9月出生,汉族,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喇嘛甸支行与被告刘太贵、麦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喇嘛甸支行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喇嘛甸支行以与被告刘太贵、麦淑华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喇嘛甸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保全费820元由被告刘太贵、麦淑华共同承担。审 判 长  郝雪莲人民陪审员  张洪庆人民陪审员  刘淑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思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