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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21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邸文开、董祥梅等与白成保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邸文开,董祥梅,白成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21民初579号原告:邸文开。原告:董祥梅。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芬,五莲潮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成保。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富强路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64815998X。代表人:唐仕金,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公宏,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乃娟,山东聚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邸文开、董祥梅(以下简称两原告)与被告白成保、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平安财险五莲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芬、被告平安保险五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乃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成保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两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赔偿损失402078.75元,由各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14日18时许,原告邸文开驾驶载原告董祥梅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由南向北行驶至洪莒路五莲县石场乡下万家沟村交叉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被告白成保驾驶的鲁L×××××号小型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邸文开、董祥梅受伤,车辆损坏。鲁L×××××号小型客车在被告平安保险五莲公司投保交强险。该事故给原告邸文开造成如下损失:住院伙食补助费1280元、误工费7500元、护理费1382.80元、出诊费100元、交通费300元、复印费38元、财产损失2620元、评估费50元、施救费500元,合计13190.80元;该事故给原告董祥梅造成如下损失:医疗费4154.50元、二次手术费50000元、后续治疗费7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护理费33600元、误工费8400元、福利院花费22169元、交通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206880元、鉴定费1500元、后续护理费288000元、复印费1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合计679417.50元。被告平安保险五莲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情况属实,同意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原告的合理损失,诉讼费、复印费、鉴定费、评估费、施救费等间接损失不予承担。原告邸文开对事故发生有重大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两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过高,应当按实际住院天数、20元/天计算。事故发生时,原告邸文开已满66岁,原告董祥梅已满65岁,不存在误工费。护理费过高,应当按照实际住院天数、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交通费按照实际住院天数、10元/天计算。财产损失过高,申请重新鉴定。原告董祥梅2016年12月18日支付五莲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费442元,应当提供相应的门诊病历;其他医疗费没有医疗费票据,仅有诊所盖章的单据,该单据既没有诊断证明,也没有主治医师签字,不能证明医疗费支出。二次手术费、后续治疗费应当在实际支出后另行主张。原告董祥梅支付福利院的费用,没有正规发票。福利院的证明,没有负责人签字,并不能证实原告主张的入住费为3500元/月。原告董祥梅的残疾赔偿金应按农村居民标准、15年计算,对其伤残等级申请重新鉴定。后续护理费应待原告董祥梅的伤残评定后每5年支付一次。原告邸文开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不认可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白成保向本院提供答辩状辩称,两原告的损失应当由被告平安财险五莲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被告白成保在被告平安财险五莲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两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应当按实际住院天数、20元/天计算。事故发生时,邸文开已满66岁,原告董祥梅已满65岁,误工费不应支持。护理费应当按照实际住院天数、50元/天计算。交通费按照实际住院天数、10元/天计算。原告董祥梅2016年12月18日支付五莲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费442元,没有相应的门诊病历等证实,其他医疗费没有正规发票,均不应支持。原告董祥梅二次手术费、后续治疗费应当在实际支出后另行主张。原告董祥梅的后续护理费过高,且应每5年支付一次。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2016年4月14日18时许,原告邸文开驾驶载原告董祥梅的无号牌手扶拖拉机由南向北行驶至洪莒路五莲县石场乡下万家沟村交叉路口处,与被告白成保驾驶由东向西行驶的鲁L×××××号牌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原告受伤、车辆损坏,原告邸文开、被告白成保负事故同等责任。被告平安财险五莲公司是被告白成保所驾车辆交强险的保险人。2、2016年4月14日至30日,原告邸文开在五莲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6天,支付出诊费100元、复印费38元,出诊费收据是加盖五莲县人民医院印章的五莲医疗集团治疗单。该院诊断,原告邸文开的损伤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肾挫伤、腓骨骨折、肋骨骨折、肺挫伤、皮肤裂伤、软组织疾患。3、2016年4月14日至5月26日,原告董祥梅在五莲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2天,支付复印费114元。该院诊断,原告董祥梅的损伤为弥漫性轴索损伤、急性脑肿胀、创伤性硬膜下出血、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颅骨骨折、脑脊液漏、多发性肋骨骨折、液气胸、肺挫伤、头皮裂伤。2016年11月18日,原告董祥梅到五莲县人民医院检查治疗,支付CT费等费用422元。2016年6月25日至12月28日,原告董祥梅入住五莲县颐养苑老年服务中心,在此期间在五莲县恒康诊所治疗,支付医疗费3732.50元。4、五莲县颐养苑老年服务中心证明,原告董祥梅2016年6月25日入住该服务中心,每月入住费3500元,生活用品除外,2016年12月28日出院回家。该服务中心收取原告董祥梅入住费21580元、尿不湿费339元、纸尿裤费150元、降温费100元,合计22169元。5、受本院委托,日照莲医法医司法鉴定所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鉴定意见:原告董祥梅呈植物生存状态构成道路交通事故第一级伤残;原告董祥梅需二次手术费50000元、后续治疗费用3500元/年;原告董祥梅自受伤至鉴定之日需2人护理;原告董祥梅属于完全护理依赖。原告董祥梅支付鉴定费1500元。被告平安财险五莲公司对原告董祥梅的伤残等级有异议,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重新鉴定申请书。6、两原告是夫妻关系,均是农村居民。原告董祥梅受伤时年龄为64岁,定残、确定护理依赖程度时年龄为65岁。7、受日照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莲大队委托,五莲县价格认证中心于2016年8月1日认定原告的车辆损失为2620元。被告平安财险五莲公司申请重新评估,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重新评估费用。8、2016年7月19日,原告邸文开支付施救费500元。9、被告平安财险五莲公司已经为两原告垫付医疗费10000元。10、本院在(2016)鲁1121民初1535号案件中认定原告邸文开的医疗费为18932.02元、原告董祥梅的医疗费为190321.59元,合计209253.61元。判决被告白成保对交强险限额外的损失199253.61元按50%赔偿99626.81元。本院认为,原告邸文开、被告白成保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告白成保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被告平安财险五莲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被告白成保应当对其余损失按50%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邸文开的损失认定如下:1、原告邸文开住院治疗1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可按照50元/天计算,为800元;护理费可按照70元/天计算,为1120元。2、原告邸文开支付的复印费38元是必要的取证费用,应予认定。3、原告邸文开的财产损失2620元是交通事故处理机关委托合法的评估机构认定的,被告平安财险五莲公司申请重新评估,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重新评估费用,应当视为放弃申请重新评估,该财产损失应予认定。4、原告邸文开支付的施救费500元是处理交通事故必须支付的费用,应予认定。5、原告邸文开未提供交通费证据,考虑其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交通费支出的实际情况,酌定其交通费为160元。6、原告邸文开受伤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提供收入减少的证据,其请求误工费7500元,不应认定。7、原告邸文开未提供评估费证据,其请求评估费50元,不应认定。8、五莲医疗集团治疗单不是合法的收费票据,其请求出诊费100元,不应认定。以上认定的原告邸文开的损失合计5238元。原告董祥梅的损失认定如下:1、原告董祥梅向五莲县人民医院支付CT费等费用422元是鉴定过程中必须支付的检查费用,应予认定。根据原告董祥梅的伤情,其在入住五莲县颐养苑老年服务中心期间就近到五莲县恒康诊所治疗是合理的,支付的医疗费3732.50元应予认定。二次手术费50000元是鉴定机构确定必然发生的医疗费用,应予认定。该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赔偿。鉴定机构确定原告董祥梅后续治疗费用3500元/年,但未确定时间,原告董祥梅按20年请求的后续治疗费70000元不是鉴定机构确定必然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应认定。原告董祥梅的医疗费合计54154.50元。2、原告董祥梅住院治疗4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可按照50元/天计算,为2100元。3、根据鉴定意见,原告董祥梅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前需2人护理240天。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前的护理费可按照70元/人/天计算,为33600元(70×2×240)。原告董祥梅的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后的护理费应当按照1200元/月计算。原告董祥梅确定护理依赖程度时年龄为65岁,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后的护理费应当计算15年,为216000元(1200×12×15)。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后的护理费可分段支付。4、原告董祥梅未提供交通费证据,考虑其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交通费支出的实际情况,酌定其交通费为420元。5、被告平安财险五莲公司对原告董祥梅的伤残等级有异议,但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供重新鉴定申请书,应当视为放弃申请重新鉴定,鉴定意见应当作为确定原告董祥梅伤残程度的依据。根据鉴定意见,应当确定原告董祥梅的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原告董祥梅定残时年龄为65岁,残疾赔偿金应当计算15年。原告董祥梅是农村居民,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12930元/年计算,为193950元(12930×15)。6、原告董祥梅支付的复印费114元是必要的取证费用,应予认定。7、原告董祥梅支付的鉴定费1500元是为查明伤残程度等事实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予认定。8、原告董祥梅因交通事故造成一级伤残,应当给予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但其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数额偏高,根据本案情况,酌定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可以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9、原告董祥梅向五莲县颐养苑老年服务中心支付的入住费等费用22169元不是交通事故必然造成的损失,不应认定。10、原告董祥梅受伤时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未提供收入减少的证据,其请求误工费7500元,不应认定。以上认定的原告董祥梅的损失合计289838.50元(不包括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后的护理费)。两原告的损失共计295076.50元(不包括原告董祥梅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后的护理费),被告平安财险五莲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12000元(包括死亡伤残限额110000元、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死亡伤残限额包含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白成保应当对其余损失183076.50元按50%赔偿91538.25元。被告白成保应当对原告董祥梅的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后的护理费216000元按50%赔偿108000元,可每五年支付一次。综上所述,被告平安财险五莲公司应当赔偿两原告损失112000元;被告白成保应当赔偿两原告损失91538.25元;被告白成保应当赔偿原告董祥梅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后的护理费108000元,可每五年支付一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赔偿原告邸文开、董祥梅损失1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白成保赔偿原告邸文开、董祥梅损失91538.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白成保赔偿原告董祥梅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后的护理费10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36000元,于2022年6月1日前付36000元,于2027年6月1日前付36000元,如原告董祥梅在2027年6月1日前死亡,确定护理依赖程度后的护理费支付至原告董祥梅死亡之日;四、驳回原告邸文开、董祥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31元,减半收取3665元,由原告邸文开、董祥梅负担825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五莲支公司负担1021元,被告白成保负担181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庆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