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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14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潘晓明与邵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晓明,邵小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1486号原告潘晓明,男,1977年4月4日生,满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邵小龙,男,40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晓明诉被告邵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潘晓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对被告邵小龙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晓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何 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雲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