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宝鸡市震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国龙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震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宝鸡市国龙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79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震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十里铺新风巷8号。法定代表人李虎明,任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宝鸡市国龙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省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天王镇,组织机构代码677910890。法定代表人李少龙,任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宝鸡市震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国龙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宝鸡市国龙精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10371元及利息或查封价值相当的财产(包括房地产、车辆、债权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少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