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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26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兴富、李荣陵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兴富,李荣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26民监1号监督机关:咸丰县人民检察院。原审原告王兴富,男,生于1962年12月6日,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原审被告李荣陵,女,汉族,生于1958年1月4日,大专文化程度,咸丰县工商银行退休职工,住湖北省咸丰县。原审原告王兴富诉原审被告李荣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丰县人民检察院以咸检民(行)监[2017]42282600001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向本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本案经复查并由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2015)鄂咸丰民初字第00644号民事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再审。审判长  刘光辉审判员  周海波审判员  刘平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汤 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