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2执16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安万林与洛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万林,洛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2执165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万林,男,1957年2月17日生)汉族,无业,住灵宝市新灵东区。被执行人:洛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宏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世欣,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安万林与洛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洛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给付了安万林100000元,余款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安万林申请撤回对洛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282民初12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发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