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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939、951、956、958、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琨、刘谋山等人与四川天盛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十五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琨,刘谋山,四川天盛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文书内容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12民初821、823、825、826、827、828、829、830、857、871、939、951、956、958、1144号原告张琨、刘谋山等二十五人(详见附表一)。附表一
 
 
 
 
 案号(2017)川0112民初
 
 
 原告
 
 
 身份信息
 
 
 
 
 821号
 
 
 张琨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谋山,系张琨配偶。)
 
 
 女,汉族,1981年5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刘谋山
 
 
 男,汉族,1981年8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823号
 
 
 曾菊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冬,系曾菊花配偶。)
 
 
 女,汉族,1986年10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刘开冬
 
 
 男,汉族,1982年9月4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825号
 
 
 孙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雁,系孙林配偶。)
 
 
 男,汉族,1988年8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826号
 
 
 贺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系贺斌配偶。)
 
 
 男,汉族,1989年3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刘玲
 
 
 女,汉族,1989年6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827号
 
 
 任海艳
 (委托诉讼���理人:朱祥根,系任海艳配偶。)
 
 
 女,汉族,1980年6月3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朱祥根
 
 
 男,汉族,1977年10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828号
 
 
 陈桂香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贤祥,系陈桂香配偶。)
 
 
 女,汉族,1986年8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829号
 
 
 郭忠怀
 (委托诉讼代理人:敬玉春,系郭忠怀配偶。)
 
 
 男,汉族,1977年9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敬玉春
 
 
 女,汉族,1976年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
 
 
 
 
 830号
 
 
 刘加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明,系刘加英配偶。)
 
 
 女,汉族,1974年9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张晓明
 
 
 男,汉族,1970年9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857号
 
 
 何鸿梅
 
 
 女,汉族,1968年3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871号
 
 
 马基国
 
 
 男,汉族,1975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商国容
 
 
 女,汉族,1979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
 
 
 
 
 939号
 
 
 周飞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利,系周飞龙配偶。)
 
 
 男,汉族,1988年8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青川县。
 
 
 
 
 岳利
 
 
 女,汉族,1989年1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什邡市。
 
 
 
 
 951号
 
 
 王林
 
 
 男,汉族,1990年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
 
 
 
 
 956号
 
 
 蒲家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利蓉,系蒲家斌配偶。)
 
 
 男,汉族,1974年7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周利蓉
 
 
 女,汉族,1975年3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西充县。
 
 
 
 
 958号
 
 
 王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成丽,系王清配偶。)
 
 
 男,汉族,1983年9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
 
 
 
 
 岳成丽
 
 
 女,汉族,1987年12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蓬溪县。
 
 
 
 
 1144号
 
 
 张艺
 
 
 女,汉族,1968年9月30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
 
 
被告:四川天盛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紫东楼段11号1-1幢13楼7号。法定代表人:闵永红。原告张琨、刘谋山等人与被告四川天盛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盛华信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十五案,本院分别于2017年2月3日、2月7日、2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琨、刘谋山等原告及各自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盛华信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琨、刘谋山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为原告张琨、刘谋山等人办理所购房屋的权属转移登记证明;2.被告向原告张琨、刘谋山等人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证明的违约金,标准按合同约定,以全部已付款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从约定办理转移登记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具体详见附表二:附表二
 
 
 
 
 案号
 
 
 原告
 
 
 约定办理转移登记时间
 
 
 实际履行时间
 
 
 购房款
 (元)
 
 
 违约金的
 计算方式
 
 
 
 
 821
 
 
 张琨
 刘谋山
 
 
 2015年12月2日以前
 
 
 至今仍未履行
 
 
 682926
 
 
 以全部已付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从约定办理转移登记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823
 
 
 刘开冬
 曾菊花
 
 
 2016年7月23日以前
 
 
 至今仍未履行
 
 
 625000
 
 
 同上
 
 
 
 
 825
 
 
 孙林
 
 
 2014年12月31日以前
 
 
 至今仍未履行
 
 
 391487
 
 
 同上
 
 
 
 
 826
 
 
 贺斌
 刘玲
 
 
 2016年1月27日以前
 
 
 至今仍未履行
 
 
 512000
 
 
 同上
 
 
 
 
 827
 
 
 朱祥银
 任海艳
 
 
 2015年6月10日以前
 
 
 至今仍未履行
 
 
 711834
 
 
 同���
 
 
 
 
 828
 
 
 陈桂香
 
 
 2014年12月31日以前
 
 
 至今仍未履行
 
 
 434177
 
 
 同上
 
 
 
 
 829
 
 
 郭忠怀
 敬玉春
 
 
 2014年12月31日以前
 
 
 至今仍未履行
 
 
 640000
 
 
 同上
 
 
 
 
 830
 
 
 张晓明
 刘加英
 
 
 2015年4月4日以前
 
 
 至今仍未履行
 
 
 652898
 
 
 同上
 
 
 
 
 857
 
 
 何鸿梅
 
 
 2014年12月31日以前
 
 
 至今仍未履行
 
 
 388583
 
 
 同上
 
 
 
 
 871
 
 
 马基国
 商国容
 
 
 2015年12月12日以前
 
 
 至今仍未履行
 
 
 699800
 
 
 同上
 
 
 
 
 939 
 
 
 周飞龙
 岳利
 
 
 2014年12月31日以前
 
 
 至今仍未履行
 
 
 478767
 
 
 同上
 
 
 
 
 951
 
 
 王林
 
 
 2014年12月31日以前
 
 
 至今仍未履行
 
 
 416632
 
 
 同上
 
 
 
 
 956
 
 
 蒲家斌
 周利蓉
 
 
 2015年1月16日以前
 
 
 至今仍未履行
 
 
 428368
 
 
 同上
 
 
 
 
 958
 
 
 王清
 岳成丽
 
 
 2015年3月4日以前
 
 
 至今仍未履行
 
 
 671496
 
 
 同上
 
 
 
 
 1144
 
 
 张艺
 
 
 2014年12月31日以前
 
 
 至今仍未履行
 
 
 440436
 
 
 同上
 
 
被告天盛华信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至2015年期间,原告张琨、刘谋山等人作为买受人分别与作为出卖人的被告天盛华信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被告将其开发位于龙泉驿区的商品房出售给原告,双方对商品房的位置、房号、面积、总价、价款支付方式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第十条约定“交付条件:(一)出卖人应当在2013年12月31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合同第十九条约定“转移登记:1.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同意委托出卖人向权属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2.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365日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买受人不退房的,自买受人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并于买受人实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30日内由出卖人支付。《补充协议》第八条约定“关于合同第十九条的补充约定:2.如买受人委托出卖人办理合同项下房屋的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及买受人房屋按揭抵押贷款的他项权利登记的,办证所发生的相关费用,依照国家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买受人须全力配合有关事宜,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当日向出卖人支付按国家规定应由买受人承担的办理房屋产权证所需各项税、费(含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税费、物业管理费、委托服务费、面积差异结算款等。如有变化以房管部门、税务部门的最新规定为准)并提交相关全部资料(包括合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配偶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明、购房收据、委托书、面积差异结算协议等)。如因买受人原因未在上述期限内向出卖人支付上述费用或提交齐相关资料的,出卖人有权相应推迟为其办理房屋交付及权属转移登记的时间,出卖人不另行承担顺延期间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3.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从买受人向出卖人缴纳完毕前述全部费用和所需资料及办理完毕相关手续之日起计算,如因买受人原因或不可抗力使产权登记手续超过合同第十九条约定期限迟延办理的,出卖人不承担违��责任。”上述合同及补充协议签订后,被告天盛华信公司按约向原告张琨、刘谋山等人交付了房屋,原告张琨、刘谋山等人向被告天盛华信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于房屋交付后向被告缴纳了办理权属证书的相关费用及资料,但因被告天盛华信公司的原因,致使原告张琨、刘谋山等人至今未取得所购房屋的权属证书。以上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房票据、个人贷款/借款合同、银行还款明细、专项维修资金、各项相关税费等缴纳票据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张琨、刘谋山等人与被告天盛华信公司就案涉房屋所分别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约定,被告应在交房后原告缴纳完毕办理权属证书的相关费用及资料之日起365日内协助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被告至今未履行该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张琨、刘谋山等人要求被告天盛华信公司为其办理各自所购房屋(车位)的权属转移登记,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四川天盛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张琨、刘谋山等人办理所购房屋(房屋具体信息见附表三)的权属转移登记;二、被告四川天盛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琨、刘谋山等人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的违约金(具体见附表三)。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被告四川天盛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由各原告预交,被告四川天盛华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判决确定的价款时一并支付给各原告,具体数额详见附表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蒲彦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昌昊附表三
 
 
 
 
 案号
 
 
 原告
 
 
 违约金计算方式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后,被告分担(元)
 
 
 
 
 821
 
 
 张琨
 刘谋山
 
 
 以已付款68292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从2015年12月3日起,计算至权属转移登记之日止
 
 
 523
 
 
 261.5
 
 
 
 
 823
 
 
 刘开冬
 曾菊花
 
 
 以已付款625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从2016年7月24日起,计算至权属转移登记之日止
 
 
 126
 
 
 63
 
 
 
 
 825
 
 
 孙林
 
 
 以已付款39148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权属转移登记之日止
 
 
 675
 
 
 337.5
 
 
 
 
 826
 
 
 贺斌
 刘玲
 
 
 以已付款512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从2017年1月28日起,计算至权属转移登记之日止
 
 
 100
 
 
 50
 
 
 
 
 827
 
 
 朱祥银
 任海艳
 
 
 以已付款71183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从2015年6月11日起,计算至权属转移登记之日止
 
 
 888
 
 
 444
 
 
 
 
 828
 
 
 陈桂香
 
 
 以已付款43417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权属转移登记之日止
 
 
 988
 
 
 494
 
 
 
 
 829
 
 
 郭忠怀
 敬玉春
 
 
 以已付款64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权属转移登记之日止
 
 
 1288
 
 
 644
 
 
 
 
 830
 
 
 张晓明
 刘加英
 
 
 以已付款65289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从2015年4月5日起,计算至权属转移登记之日止
 
 
 873
 
 
 436.5
 
 
 
 
 857
 
 
 何鸿梅
 
 
 以已付款388583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权属转移登记之日止
 
 
 522
 
 
 261
 
 
 
 
 871
 
 
 马基国
 商国容
 
 
 以已付款69980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从2015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权属转移登记之日止
 
 
 1464
 
 
 732
 
 
 
 
 939 
 
 
 周飞龙
 岳利
 
 
 以已付款478767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权属转移登记之日止
 
 
 800
 
 
 400
 
 
 
 
 951
 
 
 王林
 
 
 以已付款416632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权属转移登记之日止
 
 
 788
 
 
 394
 
 
 
 
 956
 
 
 蒲家斌
 周利蓉
 
 
 以已付款428368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从2015年1月17日起,计算至权属转移登记之日止
 
 
 626
 
 
 313
 
 
 
 
 958
 
 
 王清
 岳成丽
 
 
 以已付款67149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从2015年3月5日起,计算至权属转移登记之日止
 
 
 1094
 
 
 547
 
 
 
 
 1144
 
 
 张艺
 
 
 以已付款440436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从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权属转移登记之日止
 
 
 858
 
 
 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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