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1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原告许建华与被告候宗友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华,候宗友,许建华,候宗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1220号原告:许建华,身份证号×××。被告候宗友,身份证号×××。原告许建华与被告候宗友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许建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建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退还原告25.00元。审判员 崔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