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12民初7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董飞飞与孙媛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飞飞,孙媛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12民初7674号原告:董飞飞,男,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北京早七点酒业发展有限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现住济南市。被告:孙媛媛,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山东省滕州市。原告董飞飞诉被告孙媛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飞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媛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飞飞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1月21日在原告原籍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中因双方性格不和,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并于2015年8月开始分居至今。原告认为,原、被告婚前了解不够、草率成婚,婚后不能正常交流增进感情,实属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于2015年10月向历城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被告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和答辩,致使法院无法调解,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但判决生效后至今原、被告仍无任何联系和沟通,原告为此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请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予以裁判,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孙媛媛缺席,未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董飞飞与被告孙媛媛于2013年下半年相识,于2014年1月21日登记结婚。2015年8月,原、被告产生矛盾,被告孙媛媛以学车为由离开住所。2015年10月9日,原告董飞飞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2016年2月23日,本院作出(2015)历城民初字第3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并未联系和和好。原告董飞飞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被告孙媛媛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原告董飞飞称其结婚证丢失,一直未补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拟证实原、被告存在婚姻关系。3、(2015)历城民初字第3246号民事判决书1份。拟证实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4、生效文书证明一份。拟证实上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原告董飞飞与被告孙媛媛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在2016年2月23日本院作出原、被告不准离婚的民事判决书后,原、被告并未有和好意向,亦无共同生活,原告董飞飞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表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董飞飞与被告孙媛媛离婚。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孙媛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丁 磊人民陪审员 高 虹人民陪审员 邢仁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素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