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原告庞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424民初40号原告庞某某,女,村民。被告杨某某,男,村民。原告庞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庞某某诉称:原、被告2013年7月相识,2013年11月14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2014年4月25日生女儿杨舒媛,现随被告生活。因双方认识时间短,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才发现被告无家庭责任心,经常因琐事与原告闹矛盾,甚至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更有甚者,被告经常在外沾花惹草,与一女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将其与那个女人在一起的生活照放在其空间,严重伤害了原告的人格和身心健康。现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抚养女儿杨舒媛;返还原告嫁妆(被子6床,床单12条、液晶电视一台,壁挂式空调一台);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某某未出庭亦未答辩。原告当庭提供乾县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通过原告陈述及本院认定的证据可证明以下事实:原、被告相识后于2013年11月14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2014年4月25日生女儿杨舒媛,现随被告生活。婚后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曾因生活琐事产生过矛盾。2015年5月底原告离开被告后双方开始分居。2017年1月9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已生育一女,双方在共同生活过程中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原告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庞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庞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景 岳审 判 员 赵旭益人民陪审员 刘论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高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