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403执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吴办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吴办报,林春彩,陈华叶,吴思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03执135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住所地三明市三元区。负责人:林坚,行长。被执行人:吴办报,男,1970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林春彩,女,1972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陈华叶,女,194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吴思仁,男,194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三元支行与被执行人吴办报、林春彩、陈华叶、吴思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新荣审判员  吴义忠审判员  张朝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子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