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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4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济南市黄亭竞技体育学校与宗锡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市皇亭竞技体育学校,宗锡强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2民初4683号原告:济南市皇亭竞技体育学校,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刘凯,校长。委托代理人辛龙,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卢帅,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宗锡强,男,1976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济南历下德吉轩工艺品商行经营者),住济南市。原告济南市皇亭竞技体育学校(以下简称历下皇亭体校)与被告宗锡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皇亭体校的委托代理人卢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宗锡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皇亭体校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租金36464.19元,违约金1458.6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水电费3104.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2015年12月31日),此后水电费及逾期付款利息至本案判决确定的期限届满之日止另行计算);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1年5月1日,被告宗锡强作为承租人与出租人某(现已并入“济南市皇亭竞技体育学校”)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1、某将坐落于济南市某综合楼地下一层出租给被告宗锡强开展经营活动使用,出租房屋建筑面积650平方米;2、租赁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自2012年1月1日起,房屋每年递增5%,租期五年;3、该房屋年租金为壹拾贰万元整,租金按季结算,由承租人于每季的前一个月提前十日交付给出租人;4、承租人欠租金达一个月或者欠水、电费、取暖费一个月的,出租人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出租人损失,由承租人负责赔偿;5、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须按年度向对方缴纳年度租金的1%作为滞纳金。合同并对房屋用途、房屋装修期、交付房屋期限等做了详细约定。2015年9月22日,因某并入济南市皇亭竞技体育学校,原告济南市皇亭竞技体育学校与被告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根据补充协议约定:1、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方由某变更为济南皇亭竞技体育学校,原合同项下某作为出租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济南市皇亭竞技体育学校享有和承担,宗锡强作为承租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2、宗锡强按照原合同约定向济南市皇亭竞技体育学校指定账户支付租金等费用。3、除本协议约定事项外,原合同其他内容不变,本协议未协商事宜,以原合同为准,如原合同与本协议作内容冲突,适用本协议。依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宗锡强应于2016年3月21日前向原告济南市皇亭竞技体育学校交纳2016年度第二季度租金,但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被告宗锡强欠缴房屋租金共计36464.19元及水电费等,原告济南市皇亭竞技体育学校虽多次向被告宗锡强主张,但被告宗锡强拒绝交纳,其行为已严重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法院。被告宗锡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日,宗锡强作为承租人与出租人某(后并入“济南市皇亭竞技体育学校”)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1、某将坐落于济南市某综合楼地下一层出租给宗锡强经营使用;2、租赁期限自2011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止,自2012年1月1日起,房屋每年递增5%,租期五年;3、该房屋年租金为12万元,租金按季结算,由承租人于每季的前一个月提前十日交付给出租人;4、承租人欠租金达一个月或者欠水、电费、取暖费一个月的,出租人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出租人损失,由承租人负责赔偿;5、租赁期间双方必须信守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规定,须按年度向对方缴纳年度租金的1%作为滞纳金。2015年9月22日,因某并入济南市皇亭竞技体育学校,济南市皇亭竞技体育学校与宗锡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约定:原房屋租赁合同的出租方由济南皇亭体育光变更为济南皇亭竞技体育学校,原合同项下某作为出租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济南市皇亭竞技体育学校享有和承担,宗锡强作为承租方继续履行原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依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宗锡强应于2016年3月21日前向皇亭体校纳2016年度第二季度租金,但截止到2016年6月30日,宗锡强欠缴房屋租金共计36464.19元及水电费3104.1元,皇亭体校虽多次向宗锡强催要未果,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宗锡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结合本案,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协议履行。本案中,原告皇亭体校将涉案房屋交付给宗锡强租用,被告宗锡强应按协议约定支付租金,被告宗锡强尚欠原告皇亭体校租金36464.19元及水电费3104.1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故对于原告皇亭体校要求被告宗锡强支付租金和水电费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此后的水电费原告未相应的证据,可另行主张权利。对于皇亭体校的违约金,本院认为,被告宗锡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租金,构成违约,原告皇亭体校主张按合同约定的按年度向对方缴纳年度租金的1%作为滞纳金的计算标准支付相应的违约金1458.6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宗锡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市皇亭竞技体育学校租金36464.19元及水电费3104.1元;二、被告宗锡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济南市皇亭竞技体育学校逾期交纳租金的违约金1458.6元。如果被告未按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0元,由被告宗锡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谭树杰人民陪审员  修 芳人民陪审员  赵洪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杜 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