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4执1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怀功、张成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怀功,张成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4执1356号移交机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怀功,男,汉族,住临邑县。被执行人:张成龙,男,汉族,住临邑县。本院在执行陈怀功、张成龙提供劳务者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自动交纳所欠的全部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424执135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光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