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民终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金华浙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朱萍萍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华浙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朱萍萍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民终6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浙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号综合楼*室。法定代表人:吴玉桩。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萍萍,女,1977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弘韬、吴思瑶,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金华浙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蒙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朱萍萍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6民初9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22日,朱萍萍、浙蒙公司签订了《金华浙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单店加盟投资合同(2015版)》,双方合作开设“即舒堂”温岭店,由朱萍萍支付投资加盟费,浙蒙公司负责店铺日常经营,双方按约定比例获得投资收益。合同签订后,朱萍萍依约于2015年11月24日、2015年12月5日分两次支付投资加盟费共计500000元。合同履行过程中,浙蒙公司因股东出资问题导致违约,出现欠付房租、欠付员工工资、资金不到位需员工垫付经营费用等问题,后经朱萍萍、浙蒙公司协商一致,原合同提前解除由浙蒙公司退还投资加盟费500000元,并支付延期支付的收益款10000元,由朱萍萍代浙蒙公司结清员工工资、员工垫付经营费用、2016年6月房租等共计30000元。同时,浙蒙公司将店铺折价100000元转让给朱萍萍,相互抵充后,浙蒙公司需向朱萍萍支付410000元,双方就以上事项于2016年6月26日签订《协议书》,并约定在协议签订后一个半月支付上述款项的50%,3个月内付清余款,逾期付款的,按1.5%每月的利率向朱萍萍支付利息。至今,经朱萍萍多次催讨,浙蒙公司仍未支付任何款项。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朱萍萍、浙蒙公司签订《金华浙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单店加盟投资合同(2015版)》、《协议书》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现有证据,浙蒙公司应支付朱萍萍投资款、收益款的事实,有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及庭审笔录为凭,应予认定。浙蒙公司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款项,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逾期付款利息问题,因系双方自行约定,予以准许。故朱萍萍的诉请,合法有据,予以支持。浙蒙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自己放弃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浙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萍萍投资款、收益款共计410000元;二、浙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朱萍萍逾期付款利息损失7687.5元(暂计至2016年10月11日),自2016年10月12日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至的利息损失按未支付款项和月利率1.5%的标准另行计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83元,由浙蒙公司负担。朱萍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审法院申请退费;浙蒙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审法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宣判后,浙蒙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本案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1、关于涉案合同争议的解决,双方约定了仲裁条款。在双方签订的《金华浙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单店加盟投资合同(2015年版)》第十二条中,明确约定合同纠纷将提交杭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2、上述合同中争议解决条款不因合同的解除而失效。虽然双方事后解除了上述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仍然有效,而且本案的纠纷明显属于因履行上述合同而产生。3、双方2016年6月26日《协议书》中关于协议管辖的条款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协议管辖的法院。必须是与当事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法院。而西湖区人民法院与本案上述各项均无任何关联性。因此当事人协议选择西湖区人民法院管辖是无效的,双方争议的解决仍应适用原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二、本案一审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由于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因此一审法院应当依职权对本案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在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三、在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一审判决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一审法院送达给浙蒙公司的民事起诉状中,明确记载有要求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但一审判决未作审理,也未在判决书中作出说明。很明显,一审判决遗漏了当事人和诉讼请求,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撤销一审判决,裁定驳回朱萍萍的起诉。被上诉人朱萍萍答辩称:一、本案由西湖区人民法院受理符合相关规定。1、双方约定的仲裁条款在《金华浙蒙单店加盟投资合同(2015)》中,并非本案产生纠纷所依合同,因此双方在加盟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与本案无关;本案产生纠纷的合同是双方在2016年6月26日签订的《协议书》,《金华浙蒙单店加盟投资合同(2015)》仅是用于证明前期发生的加盟关系及2016年6月26日《协议书》签订的背景,并非本案争议所涉合同。因此,即使加盟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也不适用于本案管辖,本案管辖应以本案讼争所涉合同(2016年6月26日《协议书》)为准。2、双方在2016年6月26日《协议书》中约定的管辖条款有效。首先,双方就管辖法院在书面协议中约定,形式要件合法有效。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经营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浙蒙公司虽注册在金华,但其管理层主要办公地点在杭州市,主要直营店在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200号即舒堂店铺,该地作为浙蒙公司主要营业地址,亦可认定为浙蒙公司住所地,在协议约定管辖法院管辖范围内;第三,双方为解决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请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从中协调,并在协调过程中签订了本案所涉2016年6月26日《协议书》。考虑到协议双方登记住所地均不在杭州,浙蒙公司在杭州市拱墅区莫干山路1379号浙江老年服务产业园的办公室又系浙蒙公司租用,并非长期稳定营业场所,而纠纷处理协调方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罗弘韬律师既是朱萍萍加盟浙蒙公司即舒堂连锁生意的介绍方,也一直参与协调处理涉案协议双方发生的纠纷,对于双方合作背景、过程以及涉案协议相关条款形成的缘由、双方真实意思最为了解,且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与浙蒙公司直营店杭州市文三路即舒堂店又同处杭州市西湖区,为便于协议双方后续可能发生的纠纷的顺利、高效处理,协议双方一致选定杭州市西湖区作为协议双方后续纠纷处理的管辖地。该管辖地的选定系协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系双方选定的最能节省双方精力、最为合理的后续纠纷处理地,与本案争议有着实际联系。最后,涉案协议仅约定一个管辖法院,且指向法院清晰,协议约定的管辖法院没有违反专属管辖也没有违反级别管辖;浙蒙公司未对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以及一审朱萍萍诉讼请求提出任何异议,而仅是对其书面认可的管辖法院提出异议,其主张不仅对解决双方纠纷无积极意义,而且浪费司法资源。二、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有效。朱萍萍在将浙蒙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后,拿到法院的立案通知书前往金华市调取企业内档,在查档过程中发现浙蒙公司股东存在出资不到位的情况,因此向法院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等材料,要求浙蒙公司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在收到材料后,口头答复不应在本案中处理,要求朱萍萍取回材料,因此朱萍萍要求追加被告的申请未被一审法院接受。一审庭审过程中,浙蒙公司缺席审判,庭审程序也按照朱萍萍起诉时递交的起诉状(仅列浙蒙公司为被告)和相应证据进行。双方通过协议书达成一致,但是浙蒙公司一直怠于履行,导致朱萍萍起诉。双方依据法律规定将管辖地约定西湖法院,并且浙蒙公司地址一直在变化,注册地在金华,公司门店在西湖区文三路,故双方约定由西湖法院管辖。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经审理,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案渉2016年6月26日《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其约束。现浙蒙公司对案渉协议书约定的应付投资款、收益款410000元并无异议,而浙蒙公司未能按期支付,故其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审判决据此认定浙蒙公司应当支付朱萍萍相应的投资款、收益款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因案渉纠纷系基于案渉2016年6月26日《协议书》而发生,而该协议书确实约定了诉讼管辖权,故浙蒙公司所主张的双方之前2015年《单店加盟投资合同》记载的仲裁条款尚不足以排除2016年协议书的约定内容,浙蒙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审程序问题,本案诉讼当事人即为朱萍萍与浙蒙公司,并无遗漏当事人以及诉讼请求情形,故浙蒙公司的该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浙蒙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实体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7566元,由金华浙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剑审 判 员 程雪原代理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金佳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