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7行审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烟草专卖局、刘福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烟草专卖局,刘福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桂0107行审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烟草专卖局,所在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科创路8号。负责人孙中标,局长。委托代理人黎荣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烟草专卖局案件审理员。被申请执行人刘福新,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南宁市江南区,现住南宁市。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强制执行南烟处[2016]038号处罚决定中关于对被申请执行人刘福新罚款及加处罚款金额合计35881.66元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已依法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了合法性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为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是法律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专卖行政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申请执行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烟草制品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符合强制执行申请条件,本院依法应当准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强制执行南烟处[2016]038号处罚决定中关于对被申请执行人刘福新罚款及加处罚款金额合计35881.66元人民币的内容,本院准予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陆 刚审判员 黄子祥审判员 陈 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琳洁 关注公众号“”